更新时间:2021.11.02
未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提前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说明,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一般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确认权。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但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有权查看当事人提交的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一般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通过下列凭证来确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确认是劳动关系如下: (1)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 (2)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书等。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获取劳动报酬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某些领域的劳动者特意做了倾斜性保护。该保护性规定突破了工伤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条件限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工伤认定必须认定劳动关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使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
工伤认定中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确定,对于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
工伤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工伤。并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也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
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害职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即劳动关系存在的确认不应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