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7
监护人的确定,首先应当由有监护职责的人优先协商,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再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当中进行指定,居委会不给指定监护人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
死刑犯拒绝辩护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院不予准许。
居委会能指定监护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村委会如果不给指定监护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官以判决的形式来确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但是法院判决必须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为原则。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方式: 1、未成年人按下列顺序指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指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当事人可以拒绝当监护人,但如果是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当事人不得拒绝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委托监护人的手续: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去公证处办理委托,被委托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定义务。 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去公证处办理委托监护人,被委托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