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基本国策,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不分粮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宿城区(2003年末辖区,下同,见附件1)为每亩1400元,宿豫、沭阳、泗洪、泗阳四县为每亩1200元。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用其它养殖水面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4.征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宿城区为13000元,宿豫、沭阳、泗洪、泗阳四县为11000元。
2.征用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按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2、附件
3、附件4。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其它地上附着物,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4.对征地调查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它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人数的确定以参加第二轮
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口为基数,加承包后计划内出生人口,减死亡人口。耕地面积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详查数为准。
(六)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组转户后,原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撤组转户后原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安置费全部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及时全额支付到位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供地和发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当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三、坚持集约高效、科学合理利用土地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圈占土地;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按标准供地。进一步细化各业用地标准,制定和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集约利用指标体系。推行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指标控制制度;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最大限度减少新占用耕地。
为防止出现土地占而不用或低效利用,自2004年起,凡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部门确定规划选址前,应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进行用地规模预审,明确用地规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凭预审意见划定用地红线。
严禁低价协议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不同区位、地块、用途要实行不同供地价格。
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必须达到每亩80万元的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每亩投资不得少于50万元。土地受让人应当在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以主厂房正负零出地面开工算),超过6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以下的
土地闲置费;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其它项目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确认每亩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投资以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如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达到投资强度要求的,受让人应当按省定最低保护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征地补偿经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必要性,宣传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经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附件:1.宿城区行政辖区一览表
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3.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4.林木补偿标准
5.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