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
依照属地管辖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对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划分办法: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且管辖的行政机关需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来划分。
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划分如下: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这样确定的:地域上的管辖一般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级别上的管辖则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行政处罚通常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即属地管辖。
划分行政处罚管辖权的方式: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且管辖的行政机关需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来划分。
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提出复议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两个以上实施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