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0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
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约定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合同,是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在其中呈现的合同。例如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担保合同是上述合同的从合同。
采购合同是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合同并非都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不动产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以及涉外合同之外,大多数合同都为非要式合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
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特殊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成立,但是需要他人行使追认权后才能够使合同生效或者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
不合法,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建设工程参联建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对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与规定,无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实
要证明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需要当事人证明合同的主体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符合其他的生效要件,例如办理了批准等手续。
工程备案合同与实际施工合同不一致,需要以备案合同为准来进行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工程备案合同与实际施工合同不一致,需要以备案合同为准来进行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诉讼的管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原则上应当根据主合同来确定案件管辖; 2、但如果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则应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当事人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