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为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
票据权包括以下内容: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要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这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在实践中,人们通常称之为票据权; 2、追索权。当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被拒绝承兑或支付时,或者有其他法定理由请求支付失败时,向其前手请求
票据权利包括下列内容: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2、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
票据抗辩权包括: 1、第三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2、第三方明知该票据存在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导致取得的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股权包括的权利有分红权、表决权、监督权以及知情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票据抗辩权包括: 1、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2、对人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义务: 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具体的票据抗辩权包括: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以及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的抗辩权包括,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以及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