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2
可以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定罪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能证明以下情况的证据: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是的,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如捆绑过紧或是关押、照顾不周,过失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非法拘禁罪的刑法规定如下: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
非法拘禁的界定标准: 1、可以是普通公民; 2、主观要素表现为故意; 3、对象是别人的身体自由; 4、客观要素表现为非法剥夺别人身体自由。 非法拘留别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殴
犯非法拘禁罪具有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情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刑法依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将犯罪分为以下九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根据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
以下问题不属于鉴定范围:根据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根据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
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为行为人有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 (二)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