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可以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若出租人的房屋共有人行使优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与出租人协商一致或者默认同意的,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续订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若出租人的房屋共有人行使优
不可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放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在于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优先于其他一切经营性权利。 承包人往往会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预先约定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等内容,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设备、劳动为
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加工承揽合同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是《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合同免责效力的消极条款,如有以下情形,免责条款不成立: 1、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承揽合同承揽人受伤一般自行赔偿。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向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者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
债权人代位权不可以优先受偿,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是设立了担保的债权。 如果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
加工承揽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