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1、在涉及到债务标的物的关系中,如果标的物不是只有一个,而是有多过的,但是债务人其实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标的就可以达到还清债务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就具有选择权。 2、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管辖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审定劳动争议案件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向哪一个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由哪一个仲裁机关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仲裁机关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明确管辖范围,有利于仲裁机关行使仲裁权和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仲裁管辖实行地域为主,级别
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
清算组成员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会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本法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导致代理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此时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
选择之债规定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个支付目标中选择一个支付的债务。债务关系成立时,有几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几个标的中选择其来支付债务。 双方同意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比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
行使选择之债选择权的方式是:一般由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在合理催告后,选择权则转移至对方。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通过立案审查和程序性工作,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