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公司确认隐名股东之诉的规定有: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其他规定。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需要不需要对协议进行公证,如果者公证协议的法律效力会比较强,可以减少不必权的纠纷。
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表决权,这是法定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重要事务决议的一种权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法定比例的股东表决通过。
1、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实际出资人并不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上的股东。但是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
隐名股东股权转是合法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
1、隐名股东由于未经法律程序注册登记,工商部门登记档案和公司合法股东名录上均不在册的,具备非法性,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与义务,所以无权查询公司帐务; 2、现实中如果隐名股东确需要了解公司财务情况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