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文书,司法实践中,执行裁定适用于执行全过程。
执行裁定书是结案。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再通过裁定的形式予以撤销,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通过再审这个方式来撤销原判决书。
当事人收到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裁定书中的义务,否则超过了期限,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届时当事人名下财产将会冻结,当事人也觉得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在调查后,将会对异议经行审查。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执行裁定书。如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的异议等等。其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视为结案。
法院的裁定书下来之后被告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有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就是指结案,所以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等情况下,就算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