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各个地区的补偿政策市不同的,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亩补助90元。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
退耕还林土地被占用,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自行和解,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耕还林后土地权的归属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权利人已进行安置,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归于国家; (二)对权利人为进行安置,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归于原来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
退耕还林土地被占用的处理: 1、私人处理:自行和解。 2、调解处理: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3、仲裁处理:向县区土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4、诉讼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耕还林征地补偿如下: 1.对于粮食与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偿,按两年计算; 2.对于还经济林的补偿,按5年计算; 3.对于还生态林补偿,按8年计算。
征地补偿分为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林木的补偿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林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拆迁人可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查询相关的办法。林地征用补偿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退耕还林土地被占用的,当事人可找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其退还占有的土地;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耕还林土地被占用时,当事人可找对方进行和解,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向县区土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