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有: 1、证据是伪造的; 2、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5、隐瞒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涉外仲裁裁决效力指的是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生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和海事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不须经其他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裁决的规定自动履行。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主要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
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有: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