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格式合同的特殊性主要有: 1、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 2、双方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3、订立的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 4、订立的时间是在双方缔约前,是预先拟定的。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
认定格式合同的法定标准是:如果该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履行说明义务。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
目前,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种类繁多,但写作格式都是一样的,一般由首部、主部和尾部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立合同人和引言三项内容。 2、主部 主部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应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
格式合同的条件如下: 1、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出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3、
认定格式合同的标准: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如果是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订立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不同有: 1、格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预先拟定,非格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 2、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由一方提供,非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格式合同侵害下列权益: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2.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3.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4.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格式合同存在以下几个风险,分别是:1、如果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没有遵循公平的原则或者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格式合同会面临无效的风险;2、如果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存在争议,按照不利于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进行解释,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