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1
计算机犯罪中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一般为操作者。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操作者是直接实施者。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计算机犯罪中,虽然实施者没有与受害者有面对面的
操作者是直接实施者。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 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计算机犯罪中,虽然实施者没有与受害者有面对面
计算机病毒犯罪的规定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共同实行犯,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
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
计算机犯罪分为三大类: (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行为人针对个人电脑或网络发动攻击; (2)以计算机作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的源头、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病毒和逻辑炸弹等;
为人实施安乐死是犯罪行为。在中国,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虽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可能,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为的总称
为实施犯罪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一般以盗窃罪论处。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
共同犯罪实行犯的犯罪中止的含义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实行行为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