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没有假自首罪名之说,只有包庇和共同犯罪等,一旦成立视原罪行大小判刑或拘留,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与坦白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自首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自首是一种犯罪后的表现 自首发生在犯罪以后,在通常情况下是行为人的一种悔罪表现。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对于犯罪的态度,对于犯罪人的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首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自首的犯罪人,在刑法理论上往往称为
1、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逃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酒驾肇事逃逸等酒醒后自首:未因逃逸,造成被害人致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造成被害人致死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酒驾肇事逃逸等醒后没自首,
(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二)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
特殊自首的认定原因是: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对象并非一般的犯罪分子,而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投案自首算肇事逃逸。只要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并且存在逃避责任的目的就构成了肇事逃逸。并不会因为自首就取消了这一情形。所以即使事后投案自首的也构成肇事逃逸。
自首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一)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二)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三)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四)罪犯在逃
特别自首也是“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是自动投案, 二是如实供述。 其中,如实供述是犯罪人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 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
自首的量刑的原则是: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之后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投案之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面又翻供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