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1
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请民事诉讼;违约方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建设工程阳合同无效,阴合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无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但是,违约金条款不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条款。因此,如果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建成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还未开工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由其约定的法院管辖;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关于建设供车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首先,应当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范围; 2、其次,应当确认工程施工合同后是否有效; 3、最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保护。
工程建设合同可以约定仲裁。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
工程索赔分类有: 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有:不按规定提供建筑施工的材料、资金等;随意增加工期、变更设计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款;不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验收和质量检验等。
施工方项目管理的具体任务有: (一)施工安全管理; (二)施工成本控制; (三)施工进度控制; (四)施工质量控制; (五)施工合同管理; (六)施工信息管理; (七)施工组织与协调。
(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2)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3)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4)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
可以解除。解除的具体方法是: 一、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二、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在通知对方当事人之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则需要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如果发生法定解除的事由时,可以
(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2)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3)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4)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