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应当予以区分。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的抵押权,应
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 第二,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第三,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第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应具备的条件有以下四点: 1、抵押人必须有权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必须经法律允许转让; 3、抵押物的价值应与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4、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为房地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等。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
房屋他项权证没有自己持有的,都是有他项权利人持有的,一般多由银行持有。房屋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房屋他项权证
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仍属于企业的财产,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权人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
地役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可以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是为了提升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脱离需役地,地役权一般情况下无独立价值,地役权单独抵
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 3、债务未清偿不得是债权人造成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