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政府可以强行征收土地,但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当事人对强行征收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强征土地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如未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征收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规定征收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
遭遇政府强征土地,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
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义务有:征地前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的义务;征地前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义务;保障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异议申请听证、对征地批复结果知情的义务。
各地县政府没有权利征收土地。只有国家才有权征收土地,现实中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由区县国土局具体办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
征地补偿费发放方式是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
征地的政府义务是: 一、征地前告知义务,在准备实施征地前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 二、征地前确认义务,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民确认; 三、保障被征地农民对补偿知情的义务,公告征地事宜与补偿事宜。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
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被征收人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被征收人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
政府强权征收土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2.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
省级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无征收权,并且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说镇政府作为用地单位,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征用土地。但如果说镇压政府做为权力机构批准征地,则是越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