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已经离婚或非法同居,其男女双方都不具有配偶资格,因而没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此外,丧偶儿媳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开始时,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先继承,若没有的,才能往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子女除婚生子女外,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父母除了生父母外,还包括养父母以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如果女婿或儿媳妇在丧偶之后,对老人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
继承遗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程序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启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婆
遗产继承顺序中排在第一顺序是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指的是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这个顺序是针对第二顺位继承人而言的。配偶,不分性别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
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且前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 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
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前三个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后三个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而代位继承
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是平等的。 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
代位继承人和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应该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代为继承人只有在原继承人先与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继承遗产,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范围继承人的,应当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二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也有孩子。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