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0
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应从开始时、日的次时、次日起算,经过期间的实际时数和日数,即为期间届满;期间以月、年计算的,其起算以日为标准,经过期间的实际月数或年数,以与开始期对应的那一日为期限届满。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认定货值金额有以下方式: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但所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超过原本应当给付的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的追诉期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中的日,是从当天开始计算,但是“二日”“三日”“五日”等规定,指的是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则扣除法定节假日,向后推算相应的日期。
行政处罚罚款滞纳金计算方式如下:行政机关收取滞纳金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如果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则行政诉讼的时效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则从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该诉讼时效一般是十五日。
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的滞纳金,一般是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计算。但是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且除滞纳金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
行政处罚的追究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限一般是二年,情况特殊的,至多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