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根据相关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
对于单位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的十五日内到执法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法律规定的执法机关可以直接收取罚款的,罚款数额较小的情形下,可以当场直接缴纳。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十五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按照规定分期缴纳其罚款。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罚款如果是当场缴纳的就要当场缴纳,如果是不是当场缴纳的,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
单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产生滞纳金,并可能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单上的罚款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指定的银行缴纳,也可以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所指定的账户进行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违法行为人分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是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也不得超过该期限。具体的期限可由行政机关合理地确定。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
单位逾期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催告其及时缴纳,并且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其加处罚款,或者依法采取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存款等强制执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