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3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或受理后期满未答复的,都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
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一般复议机关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期限一般情形下不得超过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书写方式为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行政复议延期决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期限是六十天,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例外情况除外。
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原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不满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规定,即复议申请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
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六十日。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最长是六十日,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其规定的期限是最长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