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是标的一般是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法定抵押权的标的物限于建设工程本身。
在建工程可以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抵押财产的范围具体如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
在建工程的抵押期限一般最长有十年,但是具体还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如果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依然只能用于继续建造在建工程,也就是只能用于项目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1、从国家宏观管理
在建工程抵押具备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项目与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建工程可以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因为在建工程是一种未来财产利益,是属于财产的一种,可以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
将抵押的房子再次出售合同有效。法律规定,对于设立了抵押的房产是可以在抵押期间进行转让的,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所以房屋可以转让,则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自然是有效的。不过出售房产后获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抵押债权,而且出售行为不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
对,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1、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 2、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
工程施工合同算债权债务关系,且是相互债权债务的关系,针对施工任务来讲,承包方是债务人,发包人是债权人,针对施工费来讲,发包方是债务人,承包方是债权人。
已抵押房产的出售经抵押权人同意合同有效。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采取转按揭的方式转让设有他项权利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在抵押期间只能进行买卖交易行为,解除他项权利后方能进行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