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应尽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了则学生发生意外学校不承担责任,反之学校则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学生在学校患上精神病,学校是需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如果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别人造成损害,结果最终导致学生出现精神失常的伤害,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在学校生活学习过程当中,学生并不是属于无民事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
学校需要担责的。食堂的行为是导致了学生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食堂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行为不是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作为学生负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管学校有没有对学校食堂尽到监管和注意的义务,有没有建立食堂承包(托管)经
学生打闹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 1、若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若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小学生在学校打闹中受伤学校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上述职责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小孩在学校打闹受伤,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学校没有责任。小孩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摔伤了学校有责任需要对学生进行赔偿,但如果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学生自己摔伤的,则学校不用负责;或者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学生摔伤的,且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学校也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成年的大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则只
小学生在学校打闹中受伤学校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上述职责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要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
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又有具体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