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7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体要件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如果单位犯此罪的,应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四要素: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四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4、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四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
满足下列要件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4、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法院对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岁即可构成本罪,不需要特殊身份;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血液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