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债权担保常见的表现方式有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有: 1、种类之债; 2、特定之债; 3、自然债务; 4、未来的债权。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债权担保的类型如下: 1、保证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有: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有: 1、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
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有 1、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可以尽可能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责,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宝贝的对象,保证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签订担保合同。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我国《民法典》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主债权的种类,有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种类物给付债权,以及以
债权担保的类型有:抵押、质押、保证或者留置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或者质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