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人身保护令是一项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以及确保婚姻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决。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确有家庭暴力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应当受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人身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而且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令和长期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当事人一定要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等; 2、一定要注明被申请人的姓名、常住地址亦或是工作单位; 3、请求要具体,事实、理由要充分;等等。
遭遇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
家暴离婚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方单方面的殴打、捆绑、残害、经常性谩骂、恐吓家庭成员,对受家庭暴力的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侵害的行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遇家庭暴力时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首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人身保护申请书。然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遇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是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