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害人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财产保护令可以向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遭遇家暴时一般可直接向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人身保护令。若人民法院确认属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进行保护的决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如下: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是要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如果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家暴原因而受到威胁、恐吓等无法申请的,可以由亲属代为申请。
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有: 1、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因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
人身保护令需要申请,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需要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的。且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遇家庭暴力时应采取下列办法申请人身保护令: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2、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是要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如果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家暴原因而受到威胁、恐吓等无法申请的
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属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进行保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