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一房二卖的所有权归属的确定: 一、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出卖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房屋所有权归属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定。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方式是: 1、通过补充协议确定; 2、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4、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 5、按照行业标准; 6、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根据2021年实施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一房二卖时房屋所有权确定规则: (1)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出卖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出卖
一房二卖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是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
法律分析: 对于可以证明埋藏物或隐藏物主人的,归原主人所有。 对于不能证明其所有权归属的,通常应上交国家所有,国家会给予一部分物质奖励。 同时,如果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为文物的,归国家所有,如果发现人隐匿不交出的,将会构成犯罪。
确定监护权的归属:一般子女在两岁以下的,由母亲抚养;子女两岁以上不满八岁的,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选择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判处监护权;子女八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