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劳动合同主要约定以下事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信息;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的具体内容; 4、劳动报酬; 5、社会保险缴纳事宜;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劳动者没有和企业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来确定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其中一部分证据由单位掌管的,则由用人单位举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建立考虑的是实际用工之日,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未签劳动合可以通过考勤卡、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记录等举证确定劳动关系,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则实行同工同酬;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情形的,可以签订该类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意义: 1.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保障各自的权益; 3.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