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0
对于医疗事故的司法解释,目前只有一部,就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刑法无法详细规定的医疗事故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规定了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产品的生产者
医疗侵权司法解释应当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26条,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目前的版本是根据2020年12月23日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被退回, 1、如果是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委托人应该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 2、如果是鉴定事项超出原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鉴定能力的,应到其他有资质或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如果被终止鉴定的,当事人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被退回,如果是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委托人应该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如果是鉴定事项超出原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鉴定能力的,应到其他有资质或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事故罪没有司法解释。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
如果被终止鉴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重新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是属于所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当事人应该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如果是属于超出原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鉴定能力的,则直接可以另外确定其他有相应资质或鉴定能力
关于医疗事故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另外《执业医师法》中也有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鉴定属司法鉴定范畴,应符合司法鉴定的特性,它的启动、进行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