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债务人更换还需要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债务转让无效,应当由原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担保债权的有限性限制有: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 2、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如果免除债务的,则免除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该部分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消灭,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一般是在做出转让决定后就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合同债权不能转让的情形有:
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债务人的。质权人与出质人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后,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债务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备,否则债务人有权只向出质人履行义务,而无义务向质权人履行。 当事人以权利出质的,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则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出质是一种转移占有的行为,通知次债务人是为了防止在债权质押期间次债务人因不知情而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
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出质债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存在着相关的理论知识记载。一般情况下,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在质押的过程之中分成了以下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动产质押,另一种是权利质押。出质债权通常就是把债权作为质押的标的,这个债权的债务人就相当于出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债务人的。质权人与出质人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后,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债务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备,否则债务人有权只向出质人履行义务,而无义务向质权人履行。 当事人以权利出质的,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则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
债权人威胁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立即报警,如果债权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
债权债务的清算公告有期限限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