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可以发出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公告送达有三种传统方式:一是在法院张贴公告;二是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三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获悉法院送达的公告内容。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适用的送达的公告期是六十日。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则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的,就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下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其中,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适用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的情形,适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下列方式下达: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