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9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一、针对传染疾病防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刑法》《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本罪的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
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条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具备以下要件的可以判断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
目前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有三类三十九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法定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产染病主要为“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