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3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有: 1、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 2、诽谤: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3、新闻报道失实。 4、诬
(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1、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有:设置不合理的低价;零首付买房;提供虚假的样板房;精装房面积严重缩水;提供虚假的环境绿化;告知虚假的位置距离;饥饿营销;未取得预售证或销售证等证件;一房多卖等。
隐名股东确认后能解散公司。隐名股东在确认了其出资事实,被认定为股东后是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解散公司的。但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解散公司。
合伙企业能当公司的股东,但是前提是合伙类型的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否则合伙人就只能是合伙人。但是不管是合伙人还是股东,都是需要为公司的利益着想的,不得在注册资金,随意的抽离资金,否则合伙企业在倒闭之后,合伙人可能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如果有股东违法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对公司缴纳出资的即属于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并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构成违约,因此需要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如果有股东未按时足额对公司缴纳出资的即属于违约行为; 这种违约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并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构成违约,因此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需要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
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如下: 1、在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章程中可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以制约大股东的行为。 2、针对公司法中章程规定的诸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得较为简单或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3、建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