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3
隐名股东的权利有查阅、复制权,表决权,分红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股权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
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的则为显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其出资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即通常意义上的幕后投资者。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1、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恶意逃匿、撤回实际缴付用于出资的货币、非
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了三种,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而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一是虚假出资,即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二是抽逃出资,即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
隐名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一般的显名股东的责任是一样的。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按时缴足认缴股份;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4、公司破产清算时,以自己认缴的数额为限度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名义股东可以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会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如下: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 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2、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