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两种,即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那么债权人只能先向债务人要钱,经过法院判决与资产清查确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这个时候,那么这时候债权人才能去找担保人要钱。 如果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既可以向
无法人资格可以对外承担债务,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对外承担债务的,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裁定予以保全的,会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就可以依法申请保全,法院裁定予以保全的,会立即开始执行,并依法通知债务人。
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
债务人能做反担保。如果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是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保证其利益不受到损害。
债务人欺诈担保人的,担保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有以下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担保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即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
担保责任有以下两种: 1、一般担保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即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
提供担保的如果是债务人自身,则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如果提供担保的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则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不是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需要告知债务人。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但是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主张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