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不如约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
确定丧失合同履行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财产明显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财产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2、失去商业信誉; 3、债务人在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丧失劳动能力; 4、在支付特定物品的债务中,特定物品丧失。 因此,在上述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范畴的,员工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员工应到新办公场所上班;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公司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的合同义务,出卖人死亡,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继承的合同债务的,应予支持,继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继承登记后,为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动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户首先应当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缴纳首付款,然后由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等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动迁房变更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合同履行地;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出卖人死亡后,其房屋所有权被其继承人继承,买受人可以要求其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是合同中双方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地点,可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确定合同履行地,适用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1.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
签设定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如果买受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解除权,法院应予准许,并判决买受人直接代出卖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然后再将该部分款项从未付购房款中予以扣除,待抵押权消灭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