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6
信息一般可以当证据,只要其符合证据“三性”即可。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发票可以作为证据。证据要求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收据发票,不论形式为何,只要内容明确,能够证明收款或收到某物的事实,并且由收款人或收货人签字,即具备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使用。
媒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刑事诉讼中会有很多证据,有的证据出现瑕疵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比如说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
合同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除须遵循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外,还适用合同法上的具体规则。
借条没担保人一般是有效的,因为设立担保人并不是借款合同有效的必须要件。 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并且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
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数据电文,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证据种类的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一般归类于电子数据。
工程结算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完工工程量和应付工程价进行确认的双方意思表示。建设工程纠纷,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果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最终双方形成了工程结算表,并且发包人在结算表上签字或盖章的,承包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
工程结算表能作为欠款的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除了工程结算表之外,还需要提供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加以印证。
欠条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注意欠条的实际证明力。欠条内容要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