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在我国股权质押的法律概念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主要由《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主要由《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公司法》没有关于股权质押的明确规定,但《民法典》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以下规定: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依法享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 2、设立质权,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规定包括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股权质押需要进行登记,登记之后质权才能够设立。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条件;股份公司股权质押,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根据规定,国有股东所持有的国有股只能为本单位、本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是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在质押的数量上,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份总额的50%。并且在质押签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质押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必须制订完整的还款计划,同时还需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不得质押;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股权出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的法律规定: 1、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2、质押合同主要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担保的范围等内容。
相关规定:1、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2、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 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