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满足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等条件。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南京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为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
南京不动产地役权登记办理条件: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效力表现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
南京不动产婚姻相关转移登记条件为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 1、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 1、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