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
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2、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投稿的,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如下几种: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的; 2、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
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以及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以下5种类型: (1)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许可方 (专利权人) 可以将专利技术多次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贸易方式。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除了允许被许可人实施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获得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获得的强制许可;以及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获得的强制许可等。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著作权强制许可情形有: 1、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法定情形; 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著作权强制许可的其他情形。
强制许可的主要情况如下: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可以未经许可,将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文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汇编在教科书中,但报酬应按规定支付; 2、著作权人向报纸
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
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应当满足为公共利益的目的、为公共健康目的;或者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获得许可等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