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届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会直接对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一)双方因同一双重合同相互承担债务; (二)后支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方支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条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是暂时中止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履行义务人的义务。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后向义务人支付。通知内容包括暂停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向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有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强制执行程序中随时行使先
先诉抗辩权的消灭: 一是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终结时,其享有的顺序利益自然归于消灭。 二是法律上以一定事由的出现而限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从而提前消灭保证人本可享有的顺序利益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双务合同关系; 2、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履行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其适用条件是: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合同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担保人在主债权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诉讼;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