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高空坠物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需要报警。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业主高空坠物是犯法的,而且可能是犯罪。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坠物属于汽车车损险,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高空坠物一般都是属于民事伤害,若是侵权人使被侵权人意外死亡或是严重受伤,那就属于刑事伤害类型,在生活中,发生高空坠物后,作为物业公司,应该第一时间介入处理,帮助确定加害方。
高空坠物连带责任具体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五种类型: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三)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四)产品责任纠纷;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
属于特殊侵权的种类有: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
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一般高空坠物一楼属于免责。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为了伤害他人的生命,故意高空坠物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犯此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