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3
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 1、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院阶段)。 3、审判阶段(即法院阶段)。
需要视情况来看是否会保留案底。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
检察院法院归国家管辖。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一样是产生于人大,并接受人大监督。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双重领导的国家机关,业务上是受上级院的领导或指导,而政治上是受地方党委
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检察院刑事案件抗诉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到检察院起诉的时间如下: (1)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刑事诉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对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院职能是对案件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可以组织被害人和被告人进行和解。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两种情形适用刑事和解: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
一般到了检察院的案子都是属于刑事案件的。正常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来审判,确定某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所有的公诉刑事案件,包括杀人放火、盗窃抢劫等等,只要追究犯罪嫌
量刑检察院是不参与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