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9
抚养费标准:抚养费给付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按收入比例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法律上是允许增加抚养赋予费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
主要有: 1、双方协商变更; 2、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
孩子抚养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予以变更。首先不直接抚养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就增减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抚养费,如果协议不成的,则直接抚养方还可以就变更抚养费数额的问题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 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
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
根据生活环境和经济水平的变化,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重大疾病等突然情况,亦可要求另一方支付应付费用。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
减少抚养费的情形具体如下: 由于支付抚养费一方存在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变更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如下:婚姻家庭突然遇到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价等因素导致原定抚育费不足等情形需要变更抚养费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