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一、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
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将房屋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有: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
行使抵销权的法律意义:使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简化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费用;以及行使抵销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抵押人不可以擅自处分抵押物,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债权人可以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出租后的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时候,抵押物可以依据法律条款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报价以物抵债。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消权的行使的法律意义如下: 1、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如抵消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手续,即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 2、有担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