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数罪并罚的原则如下: (一)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二)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 (三)限制加重原则。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3.数罪并罚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
多次受贿不适用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会被数罪并罚,其中的数罪是指不同种类的罪名,对罪名是作出的性质上的区分,而不是次数上的区分。多次受贿可能是多次犯受贿罪,但不触及其他种类的罪名。
符合以下条件能对嫌疑人适用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关于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有哪些不同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实际的数罪和实质的一罪的区别问题。其最明显的区别是数罪是对数个行为进行评价,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均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实质的一罪如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了数个法条规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并罚最后判处的刑罚符合相应条件,且满足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数罪并罚后仍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的,可以再适用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 1、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多次受贿不适用数罪并罚,应当将每次的数额累计相加,合并计算数额,作为一个受贿罪进行量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