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项目监理单
在保质期内,由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问题保修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1、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时,应停止有质量问题的部、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调查质量问题的主要目的是明确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提供依据; 3、在
项目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存在过错的需要负责。施工方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或不合约定的建筑材料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发包方承
工程质量问题归责的一般原则是: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承包商一般对施工方、承包商和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在确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时,一般定义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方未按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可以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进行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都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工程出问题一般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但如果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质量没有问题,事后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施工时的问题,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工程的维护者负责。